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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保证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户口、粮油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假若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德、智、体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品行不端者;
(二)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三)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四)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五)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经请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不得无故缺考。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
在校研究生出国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学习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擅自出国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交验医药费收据,向任课教师或导师报告,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两天以内由分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干部批准;一周以内向任课教师报告并由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部负责人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应予以休学。除紧急情况,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先向所在班级或研究生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干部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提交局面请假报告。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考勤由研究生部教学管理科和党总支专职干部负责。考勤情况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研究生操行表现情况由研究生部党总支负责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
(一)请病、事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和有关活动者;
(二)请假逾期未事先办理续假手续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四)以欺骗手段编造请假理由被准假者。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由研究生部向全校通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符合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由研究生本人报请研究生部审批。已婚者应当晚育,学校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作休学处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者,开除学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周数三分之一(或一个半月),必须休学。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休学近一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院(系)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转入校外单位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二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能力差者;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八学时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含两周);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就业,由研究生部报江西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学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考试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学年限和所修课程)。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或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品行恶劣、违反校规校纪及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的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酿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教育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在15日内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应从严处理。研究生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凡遵守校规校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发给肄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未被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至毕业前仍未撤销者,不予毕业,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发给结业证书。属以上二种情况的学生,与同届研究生同时派遣。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合格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位,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同时换发毕业证书,但需交还原发结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
获肄业证书者,不予换毕业证书及补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遗失后不补发,但本人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审查视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纪律、体育等健康情况等方面。毕业鉴定由研究生部会同各院(系)、导师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研究生部负责审核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及鉴定须如实反映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推荐材料加盖研究生部公章后生效。
研究生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分配政策及规定,服从国家建设大局需要。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安排者,经校长批准和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不发经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者说肄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已授学位者,撤销所授学位。
第九章 委培、定向与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本校为委托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属本校在籍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不论其属何种筹资方式,一经正式录取,均为我校在籍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除学位和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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