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分数线
各院(系)及中心在满足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的生源情况制定本单位各学科的复试分数线,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公布。
二、复试前准备工作
1、各院(系)及中心在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公布一周内将本单位复试方案报研招办,同时根据复试分数线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原则上复试比例1:1.2)并发放复试通知书;
2、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复试前必须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研招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资格审查通知”;
3、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进行体检,复试前考生持复试通知书到各院(系)、中心所在校区的校医院进行体检,参加了体检的考生方能参加复试。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通知书”;
三、复试办法
1、复试组织
各院(系)、中心的复试工作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按复试专业及复试人数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要严谨求实、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
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保密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2、复试形式
复试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复试满分300分,其中笔试150分,面试150分。
(1)笔试:主要是专业综合测试,重点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我校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水平(含听力及口语)。每一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3)同等学力加试:同等学力考生除上述复试外还需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满分150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合格者(90分以下)不予录取。
3、入学考试总成绩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为各方式测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180分以下),不予录取。
各学科按照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与否及确定计划内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对调剂考生应适当提高标准)。
4、复试阶段材料保存
复试阶段材料(除拟录取考生的复试情况表交研招办)由各院(系)、中心保留三年备查(未录取考生材料保留一年);
5、推免生复试
推免生的复试工作已在确定其推免生资格时完成,故推免生不再参加此次复试。
6、复试结束后,各院(系)、中心要将复试成绩及拟录取与否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未通过复试的考生的解释工作;
7、培养费
对2006年录取的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收费仍按照2005年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在我校财务处网站上公布。拟录取的自筹经费考生在本院(系)、中心签署自筹经费协议,委托培养考生到研招办签署委托培养协议;
8、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要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研招办将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院(系)、中心要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以及上海大学研究生部内(2004)第1、2、3、4、5号以及研究生部内(2005)第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布相关信息时,要保证考生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中心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中心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院(系)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