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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75 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 1.简述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有 关其品行、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而荣誉权则是对荣誉的不可 让与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而荣誉是指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 积极评价。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主要存在于其客体即名誉与荣誉的不同,表现在:(1)评 价来源不同。对名誉的评价是由社会一般人作出的,而作出荣誉评价的,则必须是社会组织, 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2)评价内容是否具有积极性。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 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而名誉则无此限制。(3)评价是否具有专门性和定 型性。名誉没有特定化的表现方式,但荣誉则须具有专门性,其形式则须定型化,比如有一 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4)评价是否可撤销、可剥夺。名誉不能被撤销或剥 夺,而荣誉授予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剥夺。由此,对名誉权与荣誉权的侵 害样态也是不同的,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样态包括:以言论等直接贬损他人名誉,以不正当的 检举揭发或者起诉而贬损他人名誉.因对集体的评价而使其成员名誉受损。而侵害荣誉权的 主要样态则是,不法否定荣誉喊不法侵夺、毁损荣誉证书、证物。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可以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以人的集合为成 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而无社员的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 人的区别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基础不同,如前所述。(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 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即成为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脱离关 系。(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属合同行为(非契约的多方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 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且得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 团法人须有意思机关,而则团法人则没有意思机关。(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 业,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而不得营利。(6)设立方式不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 各国大多采用许可主义,而非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则多采准则主义。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3.简述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3 研) 答:显名合伙即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隐名合伙在英美法中称为有限合伙,是由两种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一种是出名合伙人,另一种是隐名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出名合伙人参与经营,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显名 合伙相比,隐名合伙有如下特征: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出资,财产属于出名营业 人所有;在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隐名合伙人不出名,不是权利主体, 所以隐名合伙人死亡,不会影响合伙人营业的继续进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一般不 得执行合伙业务,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等;在隐 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其负有限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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