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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综合部分 2001
一、解释下列名词。 (每题 3 分,共 15 分)
1.法人机关
[解答] 法人以其构成要素中的自然人为机关,这些自然人形成、执行和表示法人的意
思。法人机关的形成和发育,使得法人能够像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活动。法人
机关属于法人的构成部分,机关与法人为同一个人格。作为机关担当者的自然人,以机关名
义实施行为时,其人格即为法人所吸收。法人机关由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
机关构成。
2.自己代理
[解答] 自己代理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一种典型形式,指代理人非经本人同意,代理
本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但在事先存在一个债权关系,本人是债务人,代理人为债权人时,
代理人自己代理为履行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逾越
代理权,但却违反了依内部关系或诚信原则所发生的义务。
3.无效民事行为
[解答] 无效民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法律行
为固有效力的不真正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欠缺行为能力、标的确定、可能及合法性等要
件,不发生依其意思表示取得法律效果的效力。
4.一物一权
[解答] 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重要表现。具体指,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互不相容的物权。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就
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再对该物另有一个所有权。就他物权来讲,一物之上也不能同时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一物一权不排除下列情况:①多人享有同一物权;②一物之
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③一物之上有数个互不影响的他物权同时存在。
5.代位继承
[解答]代位继承是指有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有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
后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
遗产份额。
[评述] 民法综合卷的名词解释有一定的难度,也是考生容易失分的项目。原因在于首
先民法名词的出题角度较偏,不易把握;其次在于指定教材中一般没有明确答案,需要考生
自己分析总结。考生在复习时,仍要以基础为主,注意对基本制度进行梳理归纳,切不可死
记硬背,要灵活掌握民法原理。
[解答参考资料]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二、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10 分)
1.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的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应如何确定?
[解答] 当事人对清偿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习惯或法律来填补当事人的意思,并
据此确定清偿地。依照《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具体确定如下:①给付金钱的,以债权
人所在地为清偿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金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
据的地点为清偿地。②其他给付,以债务人所在地为清偿地。
当事人对清偿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债权人
也可以随时请求清偿。也就是债务人提出清偿,或债权人请求清偿并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
时间,清偿期限即届至。
清偿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但因债权人的原因增加清
偿费用则由债权人承担,反之,由于债务人部分清偿,提前清偿增加的清偿费用,则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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