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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专业试卷(1999 年) 法理学 一、试论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40 分) [解答] 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的法治国家理论。实现“依法治国,建 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的法治理论为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邓小平法治理论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在领导 我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根据 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邓小平同志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中: (一)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1982 年和 1986 年邓小平曾多次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 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 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些论述,把法制建设放在了前所未有的 重要地位。两手抓的理论,与中央确立的健全法制的基本方针不仅完全一致,而且是落实这 一方针的重大举措。 (二)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义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法制化意味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 法制民主化意味着法律和制度必须体现民主的原则。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 革》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极为深刻地论证了制度化问题。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 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 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 清楚地表明,人与制度相比,制度更权威,更持久,更稳定。因此,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 法治国家之必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反对人治,厉行法治 邓小平早在 1978 年就尖锐地批评人治: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 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仅在 1988 年 9 月至 1989 年 9 月一年之内,邓小平就四次深刻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害和危险性。1989 年 6 月 16·日, 邓小平同中央几位领导同志谈话时又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面,是 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同年 9 月 16 日,邓小平在 会见美籍学者李政道教授时又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 为继。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是极其精辟的。 邓小平在分析人治危险性的基础上,着力彻底解决人治与法治问题。1992 年初视察南 方的讲话中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法治治国的方略,这无疑是对建国以后党 和国家很多重大的失误都是出在人治上的一个反逆。反对人治,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是邓 小平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思想的精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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