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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
2001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民商法卷
一、名词解释
1.财团法人(华东政法学院 2001 研)
答:财团法人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设立财
团法人,可由一人以单独行为或遗嘱设立,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公益目的,大抵采行
政许可主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在解散原因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均得
因章程所定目的实现、目的注定不能实现及主管机关之决定而解散,而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
会决定解散。
【参考资料】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土地出让使用权(华东政法学院 2001 研)
答: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态,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因此,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即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定义是: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让人为国家,受让人为自然人
或法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②是一种设权行为。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设立土
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因而就取得土地使用权。③是一种有偿行为。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代价。④附随着特殊义务。表现为权
利的有期性;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之义务;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参考资料】符启林:《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提存(华东政法学院 2001 研)
答: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于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
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提存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 10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
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
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
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据此规定,
提存的要件为:①须有合法的提存人,即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义务的人;②须有合法的提
存原因;③提存的标的与合同的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
【参考资料】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营业转让(华东政法学院 2001 研)
答:指将经营主体的业务转移给他人。营业转让的法律后果:①经营主体的变更,并且
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②原经营主体不能从事与营业受让人相同的业务;③原营业的债权债
务转移给新的受让人;④为有偿转让。
【参考资料】王利明编:《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保险标的(华东政法学院 2001 研)
答:保险标的是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例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
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当事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注明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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