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素材: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由于不满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公开发表声明:从2006年起,不再招收法律史专业研究 生。北大法学院对此作出回应。
据检察日报报道,曾听一位在北大读法学博士的同学不无自豪地说起:一次他的导师到南方某城市出差,他那些官员师兄弟全都开着高级轿车到机场迎接,场面蔚为壮观。
贺卫方教授决定不再招收研究生的消息让我一下子想起这件事。我想到:以贺卫方教授的名望,想投到他门下的人一定不少,其中或许不乏类似官员这样的“有用之人”。管他是不是可造之材,哪怕招进来压根不管他,先找几个这样的人带了再说,这是贺卫方“趋利”的选择。而他主动停招至少表明,在他的眼里,带研究生还是一件严肃(甚至“神圣”)的事,而不是用来做利益交换的资源。这令人敬佩。而且,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他停招的举动能够促进问题的解决,甚至哪怕能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他的“反抗”都是有意义的。
然而,用停招研究生这样一种“不合作”的方式来抗争,贺卫方教授的做法也不乏可反思之处:
第一个问题:北大的法学研究生招生规则到底合理不合理?
贺卫方停招的理由:“现行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设计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陷,考两张综合卷涵盖多达10门课程,这种打着对考生全面考查旗号的做法实际上产生的后果却是削弱了考试应有的专业偏向。尤其是法律史和法理学专业,这样的考法足以让那些爱好理论和历史、并且对此已经有大量阅读因而很可能‘偏科’的考生被卡在门外。”
贺卫方认为,考10门课程,考得太多了,削弱了专业偏向。我倒不这么看。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各个学科并不是孤立的,而需要触类旁通。学法律史和法理学,是不是对民法、刑法就可以不闻不问?答案绝对是否定的。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学毕业生来说,考试涉及10门课程,也决不是过高的要求。
这么考,有没有可能把“偏才”漏掉?当然有可能。但是,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的,既然没有完美的制度,选择相对比较合理的规则,就应该是我们的选择。我以为,判断考试规则是不是合理,有两个原则:是不是有利于选拔人才?是不是公平?而两者是有关系的:只有公平,才更有利于选拔人才。所以,公平是核心的核心。如果只考一两门,如果教授是无良教授(像北京交大那位甚至把答案都给“阿芳”做出来的教授),对考生而言,公平将荡然无存。从整个法学院的角度来考虑,现在的程序在保证公平、选拔人才方面还是非常严格的,也能避免人情、面子等给教授招生带来的干扰。
所以,北大招生规则相对合理,而不是像贺卫方所言有“相当严重的缺陷”。
第二个问题:贺卫方有没有权利“擅自”停招研究生?
关于这个问题,6月28日《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认为:“博导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义务。作为博导,贺卫方有选择带研究生的权利,却无必须带的义务。”先要提醒这位作者一下的是:贺卫方谈的问题是针对硕士研究生考试的,也可以由此推断,他声明停招的也是硕士研究生。不过,这不妨碍我们辨明其中的是非。
“博导是一种资格”,这没有问题。但是,国家给一个人这种资格, 为拥有这种资格的人创造更好的条件,不是为了谁装点门面,而是让他们来培养人才。一个人,从他决定从学校(确切讲是“国家”)接受这一资格的时候,他同时就获得了一种义务,一种运用这种资格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义务。
如果这么说还是不清楚,我们不妨设想一个极端的例子:既然贺卫方可以停招,也似乎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停招。如果所有具有这种资格的人都停招,是不是说我们的人才就不要培养了?这种极端情况,当然不会出现,它说明的是:作为一名导师,带研究生是他职责的一部分,除非他主动放弃这种资格,否则,在带还是不带的问题上,他没有也不应该有选择权。
第三个问题:用停招的方式表达对招生规则的不满是否合适?
主动停招是什么意思?是“惹不起我躲得起”的不合作,这种态度不是解决问题的思路,这种态度很难认为是理性的选择。
上面分析了,北大的招生规则相对合理。不过,这不妨碍有人坚持认为它非常不合理,我们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那些认为非常不合理的人都“理性”对待“不合理的规则”。但是,当用非理性方式反抗自认为不合理规则的人,是以理性著称的法律人贺卫方的时候,还是让人感到一丝遗憾。
按照北大法学院负责人的说法,就此事北大法学院曾两次召开学术委员会专门研讨,并且针对贺教授的具体问题,提出过可以推荐历史系学生、在录取时优先等建议。当解决问题的曙光已经出现的时候,我尤其担心贺卫方非理性做法的负面效应。
对不合理的规则大胆说“不”,贺卫方教授让我们看到勇气。然而,一项规则是不是合理,需要我们作出审慎判断;对那些仅仅自己认为不合理规则,给予足够的尊重,更有利于规则的完善,这是贺卫方教授停招研究生带给我们的反思。 (作者: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