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 国家启动民族骨干人才计划
10月,国家正式启动“民族骨干人才计划”,重点面向西藏、新疆等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招收并培养大批硕士生和博士生。目前,教育部已下达了200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该计划为我区下达了222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
由于社会、历史、自然等原因,与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还有较大的差距,社会发展仍然比较缓慢,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博士、硕士毕业的高层次骨干人才严重匮乏,是制约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统计,西部地区各类专业人才仅占全国总量的20.4%,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只占13.6%,两院院士仅占8.3%,少数民族院士更是凤毛麟角;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仅占15.4%和8.8%。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已成为关乎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长远稳定统一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于是,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决定实施“民族骨干人才计划”。
第一期“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起止时间为2006~2010年。从2006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至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按国家统一学制执行,硕士生4000人学习时间四年,其中一年为基础强化培训时间。
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指导性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招生计划的投放比例;同时,兼顾国家重点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汉族考生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
“民族骨干人才计划”招生重点面向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陕西等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确保上述地区和单位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培养任务主要由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及组织实施。
报考者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具有上述学历还未就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下同)人员。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要占招生计划总数的50%以上。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并组织命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对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对非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科研、教学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优先录取兼通民族语文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培养学校和单位不予录取。录取名单要在招生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各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
被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除承担住宿费、生活费外,其他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