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说,2005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规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有“品德问题”的考生“一票否决”!
初闻此律,倍感欣慰。在今日,教育者意识到品德的重要性,意识到国本民体——“德”——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这是社会之幸。然而,在为这个规定欢呼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品德的优劣依何而定?由谁而定?品德有问题就该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吗?
品德与道德属同一范畴,不具有强制性,其内涵和外延相当宽泛,如何界定,至今没有公认的说法。而将品德作为一项考核指标进入严肃的国家性考试程序时,它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考核标准,必须让公众、考生对这些标准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否则,这项政策就可能导致诸多的弊端。
说到底,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判定和考核学生的道德问题。有的学校认为偷盗嫖娼是道德问题,有的则认为杀人越货才是道德问题。好奇的学生把老师一根精美的钢笔带回家给母亲看,母亲批评后返还并向老师道歉,该学生道德是否有问题?
没有一个衡量好品德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这个规定就会被滥用。从目前看来,最为简便有效的操作方式是通过看学生的档案来查证。但在很多地方,档案记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让人存疑。
“品德问题”一旦成为考生录取的障碍,它必定同时会成为一些人手中的“权柄”。正如一位女大学生哭诉的那样:“一位老师几次邀请我吃饭,我都拒绝,这一规定出来后,我还有拒绝的勇气吗?”这样的问询和案例当然极少,但作为一项政策,我们却不得不耐心而冷静地听听这样的诘问。如果相马的“伯乐”都庸俗无德,又让人们如何相信他们能够相到日行千里的“怀德之马”?
《大学》开篇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圣人朱熹将“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称为“大学之纲领”。犯错者德行不佳,原因之一可能就是不甚“明德”。大学如果剥夺他们成为“新民”的机会,他们如何成为“明德之人”、“至善之人”?人不可能不犯错误,教育的本义也并非要人不犯错,而是要使受教者知错能改,正所谓“有教无类”。况且,教育本身就包括品德教育。拒绝品德不完善者,是否无意中丢弃了大学应有的功能之一?我国宪法第4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犯过错误的人难道就不是公民?
上述言辞并非认为不应该重视品德,只是说,作为一个考核指标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明确。如何评判、谁来评判的问题还很难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加上配套措施的缺乏,仓促实施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而剥夺一些有“不良记录”学子受教育的机会也有悖教育的宗旨。在这种情形下,本文认为,用信用体系来考察考生似乎是更为可行的一种方式。一个人是否诚实、是否恪守信用,多有事实可依,而且也容易跟踪考核。用信用体系去规范、约束学生的日常行为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