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自治区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6]19号),自治区学位委员决定于2006年6月上旬对我区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硕士点)进行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加强建设。通过评估,推动学位授权点整体水平的提高,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学位点有上有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重点评估的对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06]11号)中所确定的我校10个硕士点(名单见附件1,其中加“*”号者为重点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三、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结论
1、评估内容:本次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获得学位授权以来,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2、本次评估的标准依据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要求(见附件二)及《广西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三)。
本指标体系设5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其中加“*”号者为核心指标,共8个)。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表示合格;C表示不合格;B为中间状态。
3、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其标准如下:
合格:A≥14(其中核心指标A≥6),C≤2(其中核心指标C≤1);
不合格:A≤10(或核心指标A≤4);C≥5(或核心指标C≥3);
暂缓通过:处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中间状态。
4、评估结果与处理:
(1)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点,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其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予权;
(2)对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的硕士点,责令其限期整改,两年后重新参加评估,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3)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点,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消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四、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主要通过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四个环节进行。在此基础上,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确定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硕士点自我评估。各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单位对接受本次评估的硕士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我评估,并提交本单位硕士点自评总结。学校将组织校内专家组对接受评估的硕士点进行认真自评,各硕士点的自评结论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各硕士点的自评总结,应简要反映本硕士点自评工作的主要做法;总结硕士点建设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反映出硕士点建设的具体措施。在硕士点自评过程中,本次评估对象的每个硕士点都要经过自评,写出本硕士点自评报告。各硕士点的自评报告,要客观、全面、简明地反映本硕士点为加强学术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包括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情况,研究生获得“助教、助研、助管”的情况(人数及比例),先进导师和优秀毕业生典型情况等。每个硕士点的自评总结和自评报告,均不超过5000字。
各硕士点在自评结束时,应对每个硕士点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估结论,如合格、不合格和暂缓通过。
通过自我评估,本硕士点认为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放弃学位授予权不再接受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评估,并书面报告校学位办。硕士点自评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点,必须接受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评估。
(一)基本状态评价。
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都必须填写《硕士点基本状态表》(见附件4)。
(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抽查的具体要求,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区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6]1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专家组实地考察。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组织硕士点评估专家组(名单另行通知)对接受评估的硕士点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专家组实地考察时,通过听取学校的报告、实地考察各硕士点的培养条件、学术队伍、科研情况及科研成果、审阅有关文字档案材料、必要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硕士点作出综合评价。专家组对个硕士点的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个档次。6月上旬,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估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5月19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硕士学位授权点对照附件二基本要求及附件三的评估指标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并向校学位办报送《单位硕士点自评总结》一式4份和《硕士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表》各一式12份。
2、5月23-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受评点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5月25日,校学位办负责将校评定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反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4、5月26-29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整改和修改自评材料。
5、5月30日,按要求将完整的上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同时报送以上材料相应的磁盘文件,一式2份。逾期按自动放弃其学位授予权,不参加本次评估处理
6、5月31日,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上报区学位办。
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是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促进各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的重要措施,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评和接受区学位委员会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