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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国务院学位办网站贴出“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通知”。与去年的相关规定相比,今年学位办要求各招生单位在录取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考生工作中,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
考生需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实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学位办日前发出的有关通知明确表示,各招生单位在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中,除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外,还要做好考生的复试工作。招生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重点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在复试中,与复试考生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有关复试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学位办介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限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位办不再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限额进行调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除“限招”专业外,可在已下达的招生单位总招生限额内,允许生源较好的学科、专业按招生限额上浮5人、“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上浮10人。此外,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校际间调剂录取;校内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学位办还强调,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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