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业务费是国家为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的物质条件,它应直接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使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是: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调研费、实验费、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收集论文资料所需的照像及加印费、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费、研究生业务出差费、论文打印费、论文评审及论文答辩费、必要的资料复印费、聘请校外教师上课酬金、研究生到外单位修课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等。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管理
1.以导师管理为主,研究生学院和财务处监督、审核为辅,由研究生学院根据每年学校下拨经费的情况和每位导师所培养的在学研究生人数,会同财务处将业务费下拨到导师的“研究生业务费”专用帐上,研究生的业务费按两年半拨给。
2.根据我校情况,分配给导师“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为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元,2.5年共计3000元,由导师掌握使用。导师要按照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需要,加强对业务费开支的管理。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参照《河北理工学院关于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的使用及分配办法(试行)》(院字[2003]30号)文件执行。
3.研究生业务费坚持“按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研究生业务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研究生培养的开支。
4.研究生使用业务经费时,由导师签字同意,经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为确保业务费按规定使用,研究生学院有权监督、检查业务费开支情况,对违反规定,滥用经费者,如数扣回有关费用,情节严重者给予有关的处理。
三、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酬金和论文答辩费用规定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酬金、答辩费依下列标准发放:
(1)校内专家为每人50元,可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
(2)校外专家为每人100元,可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
2. 答辩的其它费用或不足部分可从导师科研费中支出。
3.支付酬金时,一律采用由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发放表发放现金。须由导师、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4.聘请校外专家来我校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受聘人员的旅费、食宿费等由指导教师及导师组负责支付。
四、本规定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