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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对于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推免生名额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个部分,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名额专门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推免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六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推荐工作;校内各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 荐
第八条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普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条 遴选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向各学院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学校对初选合格的学生按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未经公示和体检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二条 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三条 接收推免生程序:
(一)学校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我校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推免工作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通知该考生。
第十四条 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详见《青岛科技大学推免生复试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的推免生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及省招办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由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有关推免生政策规定、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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