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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调动我校研究生导师及管理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研究生学院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督导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的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面向全校,鼓励跨学科、领域、跨单位的合作研究。项目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建设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研究生培养机制、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实践与完善;
(四)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六)研究生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网络与网站的研究、建设与完善;
(七)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项目紧密结合我校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国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组织初评,推荐优秀的项目报送研究生学院,参加学校的评审。
(二)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学校根据专家组建议,审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相关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学校将根据各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学校将推荐已获学校立项的项目参加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评选。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完成各项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在项目研究及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制度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研究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学院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对于进展良好、有较大突破的项目,可适当追加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报研究生学院,由学校组织结题验收。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由研究生学院审核,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与实施必须举办的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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