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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2012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复试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在复试过程中,坚持探索和遵循科学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规律;坚持对考生德、智、体各方面考查和客观评价;坚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政策公平、公正,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录取结果公开;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复试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各硕士学科专业导师组组长召集组成研究生入学复试小组,负责对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复试和综合素质能力测试。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学科副高以上职称、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时配备一名复试秘书负责复试工作的现场记录等相关事宜。复试记录及复试成绩由各位复试老师签字认可,并妥存备查。
(三)外语学院组成若干外语复试小组,负责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公共外语复试工作。
(四)试行研究生教育二级管理的学院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相关专业的复试工作。
(五)复试试题、答案在考前均属国家机密,各二级学院和复试小组参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做好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三、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对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的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拟定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含总分及单科,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复试人选。复试为差额复试。
(三)复试前校研究生教育院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报名材料原件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和录取。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复试或录取资格。
(四)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且报考时申请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总分在所报考专业复试资格线下降10分,单科下降5分。
(五)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六)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七)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
(八)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专业的一次复试。
四、复试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
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携带本人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生带学生证);
3、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档案单位公章);
4、大学英语四、六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语种带相应的语言能力等证明);
5、一张1寸免冠照片(体检表用);
6、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供招生目录中所注明的材料。
7、已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另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须在复试报到时提交书面申请。
(二)时间安排
学术型专业考生:
4月10日上午9:00——11:30复试考生到研究生教育院报到,查看复试具体安排。
4月10日下午1:30——2:30英语笔试,2:45——4:45专业课笔试。
4月12日——14日专业及综合能力面试。
4月11日上午8:30——12:00英语口语测试,下午2:30开始英语听力测试。
4月12日——13日考生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月13日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加试科目另定。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
4月16日上午9:00——11:30复试考生到研究生教育院报到,查看复试具体安排。
4月16日下午1:30——2:30英语笔试,2:45——4:45专业课笔试。
4月18日上午9:00——11:30英语口语测试,下午1:30开始英语听力测试。
4月17日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面试。
4月19日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面试。
4月17日——19日考生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考生:
4月16日上午9:00——11:30复试考生到MPA教育中心报到,复试的具体时间、程序安排(含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按照届时公布的方案执行。
(三)复试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创新精神和能力;在本专业的发展潜力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考生运用本学科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听说能力;实践能力等。
2、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行为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四)复试方式
1、笔试
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由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进行。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学术型专业和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笔试内容为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专业课;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笔试内容为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专业基础课(刑法、民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笔试内容为刑法、民法和诉讼法,主要注重考察考生法学知识的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面试
主要对考生的专业素质能力、综合素质能力和创新精神进行测试。由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进行,满分为100分。
3、外语测试
公共英语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满分为30分,考试时间1小时。公共英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由外语学院组成复试小组进行,口试满分为30分,听力测试满分为40分。外语语种为日语、俄语小语种的考生参加相关语种的笔试、口试和听力测试。报考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的考生不参加英语笔试。
4、同等学力加试
入围复试的一志愿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期间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相关本科主干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需要加试。
五、推荐免试生的复试
推荐免试生必须参加复试。对拟接收的推荐免试生的复试工作已在去年的10月上旬完成,不再参加本次复试。
六、录取的原则
(一)所有学术型专业和法律硕士专业均按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相加之和(即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是否录取。
(二)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据初试成绩总分的高低,若初试成绩总分也相同,则依据专业基础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录取。
(三)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则按初始成绩70%和复试成绩的30%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是否录取。
(四)凡MPA考生均为计划外录取。
(五)除MPA专业外,复试总成绩不合格者(低于180分),或笔试、面试及外语中有任何一门不合格者(低于50分)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单科成绩中有一门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六)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或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七)对拟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硕士生的考生,需与我校签订录取协议书。
(八)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201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归入今年的录取名额。除支教和国防生外,不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复试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若干巡视小组,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监督工作。在复试过程中,各巡视小组将深入复试现场,旁听面试过程,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和复议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处理。校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21---677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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