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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生类别
硕士生招生分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国家计划内招生分为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计划外招生分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两种。
第三条 选拔方式
我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方式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工商管理硕士(MBA)全国联考四种。
第四条 学习方式及学制
硕士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制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天津大学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考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体检要求。
(二)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五条(一)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均须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所在单位委托培养;
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均须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所在单位委托培养。
3.考生必须是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或与天津大学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工作;
(三)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其本科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相关学院复试并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报名MBA全国联考,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五条(一)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报名时须持师级以上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办理报名手续,录取时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第六条 报名手续
按照教育部及我校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试
考试日期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全国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分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一般为数学)、专业课,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部分专业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专业课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专业课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及大纲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向考生公布。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
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英语、综合能力,其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
初试成绩经天津市教育考试院下发后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考生不准查阅试卷,考生如对初试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统一办理查询。
第八条 复试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复试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实行差额复试,复试采用面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复试人员名单由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及各专业录取人数等情况确定。
复试内容应包括:
1.综合素质和能力(含思想政治表现);
2.外语口语、听力;
3.专业知识;
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复试时要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考生的考试成绩将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九条 录取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的录取工作应按教育部当年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进行。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由我校自行确定录取标准,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对未按时报到新生,由学院与未报到新生联系查明原因;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要认真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及健康情况的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签订协议和调档
招收的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协议制,由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用人单位、考生三方签订协议。不能签订协议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计划内定向培养硕士生和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其档案、工资、粮户关系均不办理迁移手续,考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计划内非定向生和计划外自筹经费生必须将本人人事档案调至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天津大学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4745)
主题词:教育 硕士 招生 规定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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