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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严格依照上海政法学院于2012年3月5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复试工作的相关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1、复试工作坚持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公开、严格、择优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回避制度、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选派专门人员参与监督复试考核的全过程。
2、申请调剂的考生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复试录取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适用相同程序。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副书记,研究生部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2、学校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三个专业复试(面试)小组。复试小组由至少三人以上成单数的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各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复试(面试)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复试小组的复试工作。各复试小组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制定复试(面试)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部同意后实施并由研究生部备案。
3、英语口语及听力考核由三名专业英语教师专门负责。
4、每个复试小组安排秘书一名,秘书不参加复试的考核和评判,只负责客观记录复试情况。参与复试(面试)的人员须在记录簿上签名。
5、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并安排相关具体复试工作,并做好对参加复试人员复试前的培训工作。
三、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1、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复试内容包括英语口语及听力考试、专业综合知识笔试考试、面试。考试科目和用书参照招生简章中已列明的书目。
2、复试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的比例为7 ︰3,初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依据。
四、复试程序
1、经审核确认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CET四级证书或六级证书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部报到。
2、研究生部审查复试考生的复试资格。通过审核的复试考生统一到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参加由我校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
3、研究生部组织复试考生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综合面试、英语口语及听力考试。
4、各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前须查验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组织考核。
5、各小组复试标准须相对统一,复试内容及复试结果由各复试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复试评语,核定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秘书负责做好复试记录。
6、研究生部在复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复试成绩及复试结果并公示一周。
7、各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初复试成绩,结合其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确定考生培养类型。对经复试考核,专业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8、各复试小组审核汇总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复试结论、拟录取与否、拟录取类别与培养类型)上交研究生部,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9、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并通过复试方能取得录取资格。
五、复试考生的确定
1、2012年我校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三个专业共录取硕士研究生至少40名。在严格依据国家公布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考生的各项综合条件,按照合适的比例由我校自行确定参加本次复试的考生人员名单。
2、参加复试的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及各单科分数均须达到国家规定的2012年A类地区研究生复试分数线,报考专业须与我校2012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相近。
3、调剂工作依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招生规定进行,一律通过国家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操作。
六、复试工作的纪律要求与考生申诉
1、我校复试工作须做好保密工作,接受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复试内容及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不得向外泄露。
2、对在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研究生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考生。
七、复试工作安排
1、复试考生报到时间与地点: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到我校研究生部报到(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上海政法学院求实楼315室)。
2、复试考生的复试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4月16日。
3、复试考生体检时间与地点:我校研究生部将于2012年4月17日上午8点统一组织全体复试考生赴青浦中心医院进行体检。
4、复试时间与地点:2012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定于2012年4月17日下午、18日全天在上海政法学院进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5、住宿安排:有住宿需求的外地考生由我校统一安排住宿。
6、成绩公布与拟录取:复试结束后,成绩将于2012年4月
19日予以公布。我校初步决定拟录取的复试考生须当场作出是否接受拟录取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拟录取的考生须当场通过国家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予以点击确认。
联系电话:021—39225119;联系人:吴老师、冯老师;
021—39225118;联系人:潘老师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网站:http://yjsb.shupl.edu.cn/
上海政法学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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