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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二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备案。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院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负责所属各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规定有关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议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审议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同行评议人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审议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及其指导教师名单;
6.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对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学生处、院系和成人教育学院、国际教育中心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教务处、成教学院和国际教育中心分别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对本校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教研室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和学位论文,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普通高校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2.0者;成教学校本科生学位课程有一门考试不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后50%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1.规定考试的课程中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未能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者;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4.学位论文抄袭、科研数据作假者;
5.在校期间未按规定发表学术论文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5.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在国内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除外)。
  (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 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含2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学士学位申请者自2006届起执行,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自2007届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博士、硕士学位部分由研究生处解释,学士学位部分分别由教务处、成教学院和国际教育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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