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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突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其它相关培养制度和管理办法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1.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2.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学习、实践与创新培养、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增强硕士生的创新意识,培养硕士生的科研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我校实际,培养“创新型、融通性、开放式”人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进行专业实践和科研实验,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研究动向,关注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作论文摘要。
3.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身心。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1.研究生培养方式应灵活多样,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
2.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硕士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筛选制度,确保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3.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据此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4.培养工作应坚持课程学习、实践与创新培养、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的方式。既要使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研究生掌握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基本材料。
第七条 研究生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前,应首先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仔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和课外学习的内容、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过程中,导师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学术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九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第一学期已经开设的课程一律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报学院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后,由研究生本人维护进研究生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研究生应按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培养环节须经考核和审查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制订完毕,研究生应填写(或打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可以复印),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学院(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留存,研究生部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完成后,个人培养计划原件存入本人培养档案。
第四章 学分制与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环节。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合格,即获取相应学分;修满不少于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数,即完成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包括指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公共课:即第一外国语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学分分别为6、2学分。
2.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指定选修课: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研究方向自行开设,总学分应控制在24分以内。每门课程的开设以一个学期为宜,一般不超过两学期;同时应注意增大课外学习的强度。
3.任意选修课: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鼓励研究生修读跨学科专业的任意选修课。研究生应在全校任意选修课中选修不少于2门课程、4学分。
4.各类课程具体安排如下表:
课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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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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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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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学期
|
备注
|
全校公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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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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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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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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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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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专业研究生必须共同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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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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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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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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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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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共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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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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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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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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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研究方向自行开设,总学分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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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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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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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选修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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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选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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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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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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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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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生自行选修,学分纳入毕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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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36学分(不含实践与创新学分),且必须满足分类学分的要求,合格后方能进入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对以同等学力和跨学科报考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并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具体补修方式由各专业导师组指定。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五条 硕士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系统的课外学习;由指导教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选课
在校硕士研究生均实行计算机选课制。研究生必须按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按照选课手册的要求选课,选择本专业课程。
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熟悉本专业的全程教学计划;并结合研究生部下发的《选课手册》确定下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课程性质等)。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网上选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选课,则无法取得该学期该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
选课要求:①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在修读完先修课后方能再修后续课。②对限定某专业修读的课程,其它专业学生不得选修。③学生一旦选定课堂,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退选。因故选错课程需更正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办理更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④研究生在第3—4学期可以自由选修全校任意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由研究生部在选课手册和选课系统中公布。
第十七条 免修
对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学习后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但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及正在修读的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的选课前的两周内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论文等有关材料,经课程所在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免修英语(第一外语为小语种的,不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1.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位列我校录取研究生前10%的;
2.免试推荐研究生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且六级成绩达到总成绩80%以上的;
3.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且研究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60,现攻读非英语专业学位的。
第十八条 考核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选课时未进行选课或选错课堂的;
2.旷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四分之一以上的;
3.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4.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将学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需回家处理的;
3.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学生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公共课的缓考须报研究生部批准,其它课程的缓考报学院批准。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4周进行,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学生未参加缓考的,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核,需直接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考试及纪律要求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公共课、专业课与专业基础课、指定选修课为考试课程,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但一般应有一定量的笔试。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80分钟。
笔试时,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必须严格遵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部负责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及初步处分结果。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直接由研究生部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
学生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低于20%,期末成绩比例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告知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率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前给出学生的平时成绩。总评成绩≥60分即为合格。
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记入研究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漏判,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任课教师需提交书面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成绩,并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负责录入成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重修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补考,只能进行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但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学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高分记载。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依据学校每学期的《选课手册》自行安排并选课;没有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的重修和考核。
因教学计划变动而无法重修的,应由专业导师组指定相应的替代课程,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校外转入学生及休学后复学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当课程内容相同时,多学时课程的成绩可以转入少学时的课程,少学时课程的成绩不能转入多课时的课程;当课程内容和课程要求不相同时,成绩不能转入,需补修相关课程。
第五章 实践教学与创新培养
第二十四条 为改变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和封闭式的培养方式,实现开放式、应用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学习——实践——创新”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以优化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体系,提高创新性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力,我校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实践教学与创新培养环节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是硕士研究生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与创新培养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培养内容包括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两类。科学研究活动主要项目有专业学术活动、科研活动、专业学术论文、学科竞赛等。社会实践活动主要项目为社会调查、毕业实习、“三助”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实践与创新的培养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来安排;同时,指导教师还应根据研究生个人特点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分别侧重于研究型和实践应用型。对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既要兼顾,又要有所侧重。
第二十八条 在实践与创新培养环节,研究生须至少修完10学分。其中毕业实习为必修项目,计4学分;其它项目为选修。实践与创新项目与学分如下表,表中未涉及的项目,由研究生部培养办认定,并确定合理的学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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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或内容
|
学分
|
备注
|
专业学术活动
|
国家级及以上
|
交流/宣读论文
|
2/4
|
|
省级
|
交流/宣读论文
|
1/3
|
校内
|
交流/宣读论文
|
1/2
|
科研(含“助研”)活动
|
国家级及以上
|
参与导师课题研究
|
3
|
由导师确定学分。
|
省部级
|
参与导师课题研究
|
2
|
创新基金项目
|
本人主持课题研究
|
4
|
获奖者加1学分。
|
参与课题研究
|
2
|
专业学术论文
|
权威期刊
|
论文
|
5
|
第一作者以上述学分计,第二、三作者相应递减1、2学分。
|
重点核心期刊
|
论文
|
4
|
核心期刊
|
论文
|
3
|
其他公开刊物
|
论文
|
2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第一参与者以上述学分计,第二、三参与者相应递减1、2学分。
|
二等奖
|
4
|
其他等级
|
3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其他等级
|
2
|
“三助”活动
(不含“助研”)
|
校内
|
“助教”、“助管”合格
|
1
|
获奖者加1学分。
|
社会调查与实践
|
国家级
|
|
3
|
主持人相应加1学分,获奖者加1学分。
|
省部级
|
|
2
|
校内
|
|
1
|
毕业实习
|
|
成绩为及格以上
|
4
|
必修
|
第二十九条 毕业实习
1.研究生毕业实习内容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学实践等,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可选择进行其中的1-2项。
2.研究生毕业实习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在进行毕业实习活动前,应制定毕业实习活动计划。计划一般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及要求,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实习的地点与单位,实习的人员安排,实习的方案及检查的方法,实习报告的撰写与要求,实习的考核等。
3.研究生进行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4—8周,在第五或第六学期安排。
4.毕业实习由各学院各专业统一组织,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进行。一般应有教师带领,也可由研究生单独进行, 但教师要与其保持联系,及时指导。
5.毕业实习经费在学院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内开支。参加毕业实习前,由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实习计划表》,由学院批准。研究生持此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毕业实习结束后,其所用经费,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参加毕业实习的师生,不得借机游山玩水,否则不予报销,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毕业实习结束后,每位研究生应取得接受单位对研究生实习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实习鉴定表》,提交
3000字以上的调查报告(统一用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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