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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在校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筛选分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时间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在课程学习结束、论文工作实施前进行,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表现、品德修养、纪律观念、社会实践等情况。
(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课程学习成绩。
(三)实验操作能力和教学实践效果、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发表论文等情况。
第三条 考核组织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室)共同组织。各学院(室)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总支书记、研究生导师、教师代表和研究生秘书等5-7人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提前3天召开预备会议,学习有关考核工作文件,讨论商定本组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并负责研究生的具体考核工作,做出综合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研究生处负责向各学院(室)下达中期考核文件及各类表格,并对全校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申请及资格初审。研究生必须提前10天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室)提出申请,学院(室)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资格初审合格名单。
(二)实施考核
1.考核专家组听取参加考核的研究生自我汇报。包括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学位论文选题和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奖惩情况。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介绍该研究生基本情况,了解其课程学习、奖惩、考勤、治学态度等情况。
2.各学院(室)考核小组成员根据研究生本人汇报,所递交的材料和学习成绩,结合导师的补充介绍,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测评,研究生秘书进行综合、平均后确定研究生各项得分和总分,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得分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3.各学院(室)整理和报送考核材料。将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及考核工作总结交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室)送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复审,确定研究生分流去向,进行中期考核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考核等级及分流去向
(一)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等级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1.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因思想道德方面的优异表现受到院以上单位的公开表扬;各门学位课考试均合格,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以吉首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研究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开题报告通过公开论证,成绩优秀。
2.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各门学位课考试均及格,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开题报告通过公开论证。
3.不合格:在思想政治方面有明显不良表现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有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经教育后无明显转变的;学位课达不到合格要求,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下,学位课程成绩有两门不合格或一门不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者;科研工作能力差,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
(二)分流去向
1.中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者,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若存在的问题按学籍管理规定已构成取消学籍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若未达到取消学籍规定的,确定为跟踪对象。
跟踪对象应在考核专家组与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整改,然后重新申请中期考核。若考核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习;如整改后达到合格,则在该生申请论文答辩时提请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双盲评审。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未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二)考核专家组成员对研究生的考核等级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各学院(室)所有考核及复审材料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经研究生处复审后两周内,相关学院(室)应将考核分流意见反馈给研究生及其导师,存在问题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或整改方案,报考核专家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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