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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市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促进重点建设学科的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渝教财【20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学科包括重庆市(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
1、市教委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拨款;
2、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配套经费);
3、其他来源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才培养: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材建设。
2、科学研究: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的自立科研课题研究,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的发表以及成果展示。
3、学术交流: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组织的国际国内专题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考察及交流等。
4、条件建设: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必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与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运行,以及重点学科建设的差旅、接待等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财务制度按二级学科分别建账与核算;研究生处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审核经费的开支。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立项建设经费配套制度。立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重点学科所在院系及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并明确项目负责人。由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三人)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纳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年度安排计划,并与研究生处签订《四川美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建设计划任务书》。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立项建设项目计划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项目计划中涉及图书资料、设备购置的,应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争取支持,必须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按学校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与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费开支的票据由经手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经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1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需到图书馆、国资办办理资产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必须按项目建设计划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或挤占建设经费。因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合理调整,经费使用计划需相应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计划变更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2、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配套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
3、重点学科立项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建设经费开支情况、建设效益分析及建设成果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研究生处备案,以便定期公开,接受学校和市教委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将建设经费开支情况及建设进度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接受学校和市教委主管部门的检查。
4、研究生处每年必须定期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立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考核。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项目建设计划,或建设效益不好,或建设进度滞后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建设经费的使用。对建设项目最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项目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有明显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下一年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5、研究生处应建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成果专项档案,就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立项、建设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果,每年度按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以前相关文件有悖,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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