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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各院(部)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条件
第四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五) 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在学术上和技术应用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四至五门;
(三)一门外国语课。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学术上应具有开拓性,或在技术应用方面应具有先进性,或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包括:目录、中文和外文摘要、前言(或概论)、正文(包括:理论分析、实验装置、测试方法、计算方法和程序、数据处理和结论等)、附录(包括已发表、录用的论文目录)、参考文献等。
论文要求论点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简洁,图表清晰。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二至三万字,硕士论文摘要在五百字左右。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答辩: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
(二)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
(三)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申请被批准后,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聘请两名与论文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名院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至迟在答辩前半个月送交评阅人评阅。在收到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在院(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导师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一般不予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所在院(部)提出,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送研究生处核准。校内专家以院(部)名义聘请,校外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校外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有关答辩事项,做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或其代表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组成名单。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论文答辩会开始;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其他参加人员提问(须征得主席同意。在主席同意后,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申请人以及旁听答辩的人员退场);
(六)评阅人宣读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评语;
(七)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学习情况;
(八)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定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就是否通过该申请人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该申请人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以上两次投票均需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十)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散会。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则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原始记录、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情况表送研究生处,学位申请人应将论文原稿(手抄本或打印件)、中外文摘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整理成卷,同时送交研究生处。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申请者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由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论文答辩申请批准后,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
(二)申请者完成论文答辩,并获得通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提交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中外文摘要。申请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现、发明的,应同时提交有关出版著作、科研成果的鉴定书或证明书。
(三)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
(四)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后,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五)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荐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授予硕士学位者,在有争议的时候,应进行逐个审核后,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学分和成绩、论文质量不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二)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正者;
(三)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或严重违反学籍管理条例者;
(四)毕业时坚持无理要求,经教育无效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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