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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省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及有关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贵阳中医学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我院在职人员申请应征得教研室、系、部,学院须征得人事处,附院应征得科教办的同意),所在单位应从国家需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一般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绩。
2.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的在职人员,参加全国硕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资格审查
申请学位课程学习的人员须于每年3月20日——4月20日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提出课程学习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简历;
2.个人课程学习申请书;
3.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4.学位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对照);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人申请学位的推荐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术水平等);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第八条 课程考试及学习方式
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已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正式在读研究生同堂考试,或单独组织成绩考核,使其在四年内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如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月内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课程学习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
1.与在读研究生同班上课;
2.单独组织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第九条 申请学位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全部考试通过一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应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2.申请人应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与申请学位单位的学位办公室联系,征得初步同意后,由申请学位单位寄送《学位申请表》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并盖章正式向申请学位提出申请。
3.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受理。
4.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最后学历证明;
(3)申请人的政审表(含由党组织鉴定的政治思想表现);
(4)申请人的业务能力、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可在《学位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写出意见);
(5)硕士学位申请人的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推荐(其中至少有一位是申请学校该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施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
(6)外语统考合格证;
(7)申请人须提交加盖研究生部(处)公章的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及考试试卷;
(8)学位论文12册(供资格审查用);
(9)申请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重要著作,编写教材及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研究成果的鉴定材料副本。
(10)申请人近三年内未在其他学位申请学位的证明;
(11)其他有关原材料。
第十条 资格审查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由申请单位学位办公室统一受理。在申请时间截止后的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格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可组织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推荐人不参加该小组,另设秘书一人)。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
1.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在获准其参加论文答辩后应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20册;
2.答辩日期一般安排在每年六月上旬以前,与当年同一学科的应届毕业硕士生同时举行答辩;
3.答辩前,申请人须填写《答辩申请表》;
4.论文评阅按《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申请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论文评阅人在推荐人之外确定,应有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姓名不告诉申请人,评阅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密封传递;
5.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应严格按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答辩委员会必须有1-2位外单位专家,由系(部)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后予以聘请;
6.答辩前一周,秘书在校学位办公室领取资料袋,袋内装有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情况及申请人的全面情况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论文答辩公开举行,并注意吸收在学研究生和学位获得者参加。
第十二条 授予学位的审议工作
与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全面审议申请人的情况后,对认为可以授予学位者还须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其拟授学位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授予学位。学位证书将单独编号,并建立学位档案。
颁发学位证书及向有关部门送交学位论文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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