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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促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有效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录取质量,维护研招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200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办法。
一、复试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复试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分配招生名额、组织复试、审核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2.研究生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方案、提出相关规定以及注意事项,负责对复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本单位的招生复试工作。
3.各学科成立复试小组,组长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复试小组根据专业特点研究考试内容、确定本学科专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等具体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具体实施复试工作。
二、复试工作原则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复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科学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积极探索和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生源质量。
三、前期准备工作
1.成立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设记录员一名(记录员不列入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教育部。复试小组要在复试前召开会议,明确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外国语笔试;各学院组织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生加试。
3.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研招办根据各专业招生限额,原则上按1:1.2的比例确定复试名额,一志愿生源较多的专业可适当提高复试比例。一志愿生员缺额的专业调剂部分二志愿考生。确定后的复试人员名单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布。
4.考生资格审查。研招办、纪检在考生报到时,对其报考信息、准考证、往届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成绩单、学籍证明、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核查,不符合我校招生要求和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
四、复试内容及方式
1.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程度;外国语水平和应用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情况;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意识;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特殊才能等。各专业可根据自己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规格,围绕上述基本内容确定本专业的复试内容,以保证复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复试采取笔试、综合面试、加试和查阅考生材料等方式。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综合面试前各专业复试小组要认真查阅考生报考材料,了解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核查有关信息。其中:外国语笔试由研招办统一组织;综合面试(外国语口语、听力测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生加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外国语笔试,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满分为100分。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满分为100分。综合面试,满分为50分。要求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由复试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3.各学院要对同等学力、跨专业考生进行加试。加试形式一律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1小时30分,满分均为100分,60分为合格。试题内容及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复试内容相同,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考生单科复试成绩不合格者,满足不了培养要求,各学院复试小组研究后可以不予录取。
五、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
复试总分为250分=外语笔试100分+专业课笔试100分+综合面试50分
复试成绩=[(外语笔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250]×40
总成绩: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00)×60+复试成绩
六、录取
1.各学院及时整理复试材料,认真组织汇总《面试评分表》(附件1)中各项成绩、面试记录和评语,填写《复试登记表》(附件2)和《复试结果汇总表》(附件3)。复试结束后把复试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其中《面试评分表》采取实名制,由复试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学院排序,形成拟录取名单。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复试材料和拟录取名单。
4.召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录取名单,并在研究生处网站上公示。
七、其他
1.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及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述或核查成绩申请,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研招办会同相关学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院负责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3.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者,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4.考生患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的疾病,不予录取。
5.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6.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7.复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巡视,对面试进行现场监督。
八、复试日程安排
1.4月20日公布《内蒙古民族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2.4月21日,各学院报送复试小组名单。
3.4月25日,参加复试的考生到研究生处报到并进行资格审查,缴纳复试费,然后到各学院报到;各学院通知考生综合面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及跨专业考生的加试时间及地点。
4.4月26日上午,外国语笔试,时间和地点考生报到时另行通知。下午,专业课笔试,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后,负责通知考生,并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5.4月27日上午,体检。下午,综合面试。晚上,同等学力及跨专业考生加试,以上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6.4月28日下午,各学院将复试材料(附件1、2、3及所有笔试试卷,考场记录及有关说明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本办法由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处
200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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