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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以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严处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2.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行政拘留期间按旷课论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冒领、盗用、偷窃、诈骗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者,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含30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参与偷窃、拆装、销赃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作案2次或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者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对拆阅、冒领、扣留、毁弃他人邮件、包裹、汇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冒充老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或素质评价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团体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按本条1、2款执行;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有意损坏教室及宿舍门窗、玻璃等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有意损坏价值在 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有意损坏价值在 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公共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互相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互相辱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当事双方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煽动、组织、策划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起事端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持器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致他人伤害者加重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欺骗、侮辱、殴打学校管理(值班)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胁迫当事人“私了”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10.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作伪证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私藏管制刀具、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能主动向保卫部门上缴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三条 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喝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及各类含酒精饮品),违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1.喝酒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喝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喝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声吵闹或有损坏公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喝酒打架或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聚众喝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玩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警告处分;
2.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提供赌具、赌博场所或赌资等,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在校期间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不在校期间旷课以天数计),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达到10~19学时或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29学时或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0~39学时或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达到40~59学时或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批准,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或擅自离校两周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在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含考查)违纪或作弊者,做如下处理:
第一款 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迟到;
(2)携带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5)在考场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吵或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它言行的;
(10)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以及对他人抢走自己试卷或答案不举报的;
(5)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查阅试题答案的;
(6)传、接考场禁止携带的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
(10)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款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1.对考试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违纪学生,监考教师有权视其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
(3)无故拖延交卷时间,监考教师可拒绝接收其试卷;
(4)在考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中止其考试,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纪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1)、(2)、(10)所列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2)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3)、(4)、(5)、(6)、(7)所列作弊行为的双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8)、(9)所列作弊行为的双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其它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有对监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陪同他人考试者和被陪者视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9)组织他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德、学校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公共场所及课桌上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乱扔杂物、砸敲物品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会场、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宿舍、教室内私拉电线或使用各种炉灶和违禁用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火灾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对用辱骂、诽谤、造谣、诬陷和恐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参与观看淫书、淫秽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传播、隐匿和制造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干扰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吸毒、贩毒或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对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一人用两个以上重复证件(如学生证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多余证件;转借本人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当事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18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违反贷款合同,不按时缴纳贷款本息累计达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因成绩、受处分、就业等原因,向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0违反《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文明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 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2.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3.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4.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有包庇违纪学生的言行的;
2.违纪后,不主动交待所犯错误,无悔改表现的;
3.有藏匿、伪造和销毁证据的行为的;
4.预谋、策划或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5.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其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6.恫吓、威胁、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证人的;
7.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8.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9.曾因违纪受过批评教育或处分,再次违纪的;
10.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学校声誉的;
11.一次违纪,触犯本条例中多项条款的;
12.学生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取消其本学年度各类经济资助及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受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其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免发10个月的专业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免发5个月的专业奖学金;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免发3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3.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4.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仍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一年内不得毕业。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先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调查、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2.教务处、保卫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3.学生违纪事件属于跨院系或与校外有牵连的,由学生处牵头处理;
4.对各类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须经院系学工组讨论通过;记过以上处分意见,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生处审批;
5.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需由试场监考人员书面将违纪、作弊事实写明,报所属院系总主考,由总主考参照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条款,确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24小时内送交学生处审批;
6.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材料在学生处保存,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7.学生因违纪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调查及时、尽快研究。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考试违纪、作弊的除外),各院系要在1周内,按程序完成呈报工作。学生处接到院系呈报后,要在1周内做出处分决定。做决定时,要保证证据确凿、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书面检查、证明材料、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对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原则上要在全校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要在院系内张榜公布;但对喝酒、使用违禁电器、点蜡烛、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学生的处理决定,均应在全校张榜公布。同时,各种处分决定均印发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处理结果要通知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列出的其它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凡学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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