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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11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担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为主,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博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在思想、业务学习诸方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导师应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并对研究生严格教育。培养研究生热爱祖国、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负责会同研究生指导小组制定、调整、修改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六条 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与研究生指导小组一道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定期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在学术上对论文进行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对于课程学习不合格、无故未按期完成论文、在科研中伪造或剽窃他人的成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或患有特殊病症而难以继续学习者,导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科、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对于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和《汕头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为研究生提供从事科学研究的课题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一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院系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必须事先作好所授课程或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或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等。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不得离校。
第十三条 导师提出调离学校时,应同学科一起落实好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等事宜,并得到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学院的批准。离校时还没有落实者,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导师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 具有博士学位。
(三) 在聘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四) 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并且培养质量较好。具备承担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能力。具有协助本人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和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较好条件。
(五)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熟悉所研究领域的前沿和发展趋势,学术水平高,具备以下条件1和2:
1.近五年内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高水平论文。其中理工医科要求有1篇论文发表在学科顶级(top)期刊,或有3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源期刊,或有5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源期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要求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一级学科首选期刊,或有3篇发表在本学科首选期刊。
2.近三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理工医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或目前主持在研的课题经费人文社会科学不低于10万元,理医科不低于30万元,工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近五年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国家级排名次序不限),或获得过3项国家发明专利,上述条件1和2可以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近五年在国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出版有影响力的著作,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1和2。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
(一)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
(二) 具有副教授(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校内人员必须是专任教师或科研人员,一般要求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有讲授研究生课程的能力,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所从事的研究有较好的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四)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熟悉所研究领域的前沿和发展趋势,学术水平较高,具备以下条件1和2:
1.近三年内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高水平论文。其中理工医科要求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源期刊或有2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源期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要求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学科首选期刊,或有3篇发表在CSSCI收录期刊。
2.近三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到位经费1万元以上,或是国家级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理工医科)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人文社会科学);或目前主持在研的课题经费人文社会科学不低于5万元,理医科不低于15万元,工科不低于25万元。这里的主要完成者指项目前两位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
3.近三年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奖排名次序不限,其他奖项前3位),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上述条件1和2可以适当放宽。
4.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近三年在国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力的著作,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1和2。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1.个人申请。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者,填写《汕头大学申请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跨专业的申请者应向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2.材料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须在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监督。申请人所在学科、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3.专家评议。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聘请5位专家(一般是校外)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经3位以上(含3位)专家评议通过的,分别提交到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时,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经表决通过的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七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1.个人申请。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者,填写《汕头大学申请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跨专业的申请者应向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2.材料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根据任职条件进行初审;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须在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监督。申请人所在学科、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3.专家评议。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聘请(或委托学院、学科)3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经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通过的,分别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时,需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经表决通过的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八条 校外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确认程序
已在其他高校获得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仍需要申请汕头大学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人应满足汕头大学相应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并提供在校外获得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的相关证明或有说服力的材料,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的程序办理,其中可以免去专家评议环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研究生导师遴选所提出的要求是基本的,各学院或学科可以根据其特点对遴选条件制订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遴选,学院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每1-2年由学校统一组织遴选一次,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每年由学校统一组织遴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依据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和研究生培养状况,对研究生导师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将视具体情况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或剽窃者,视情节轻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限制招生或取消其导师资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决定转换其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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