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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是指扰乱校园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偷窃、损毁公私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律法规处罚而依照本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发生在电子科技大学校园内或学校的校产、租赁场所内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学校教职工、学生在校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不够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或没有受到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章 校门管理规定
  第四条 进入校门的人员应当凭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五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当在停车线外下车推行,不得滑行。
  第六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行李、家具、建筑材料出校门,应当出示学院、部、处开具的出门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机动车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进入校门。
  第八条 因公务来校的机动车,由接待单位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大型车辆、施工运送建筑物资车辆须进出校门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事先与保卫处联系,按指定的校门进出。
  第九条 因私来校车辆、出租车、人力三轮车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门。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进入校门的机动车,由门卫登记后放行。
  第十条 消防、军、警、救护、押运、工程抢险等专用车辆需进入校门的,门卫应及时放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减速行驶,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均须按照校园内的交通标志、标线慢速行驶,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内或临时指定的区域。在校内任何路段,机动车都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塞交通、影响校容。
  第十四条 保卫处有权在校园内实施交通管制,所有交通参与人须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1000人以上的集会、演讲、报告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在72小时前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备案和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六条 不得在教学、科研等工作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不得私自使用大型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不得练习、演奏管乐、打击乐器。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等活动。不得在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等。
  第十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休闲场所、建筑物内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得在非运动场所赤裸上身,禁止在校园裸奔。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溜放游玩。
  第二十条 非本校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游玩、锻炼、聚会等。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后勤集团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
  第五章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处分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校内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校人通知[2003]133号]的规定处理;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05]105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的程序和权限
  (一)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是学校教职工或者学生的,其行为显著轻微的,由保卫处予以责令改正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或者保卫处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纪律处分的,由保卫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书面向学校人事部门或者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由上述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二)非本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直接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为:批评教育或训诫、书面检查或具结悔过、移送单位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或学生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分别适用《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所规定的申诉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颁发的《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管理规定》、《电子科技大学清水河校区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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