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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如户口关系,党、团关系等),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假满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事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各单位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结束必须按规定日期准时返校。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疗服务中心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手续。病假两周以内(含两周),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院分管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事假一周以上须经学生处批准。研究生请假应填写《集美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合作研究、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计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以考试形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和其他必修教学环节以考查形式进行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按合格与不合格评定,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假证明),经导师审核、学院批准,研究生处备案,予以缓考。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病愈后凭急病病假证明及时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应申请休学。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集美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和校医疗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的,应填写《集美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研究生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前填写《集美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书》,向导师、学院申请复学并报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附校医疗服务中心复查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要求在校内转专业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出和拟转入学院导师和分管领导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二)专业学位与非专业学位之间互转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退学的;
  (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两次重修仍不合格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且无正当理由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过最长在校年限仍未修满应修学分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研究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以及研究生的个人先进事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学校纪律,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 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业优秀的研究生,若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可准予提前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若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审核、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若需收取有关费用,由研究生个人支付。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仍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经学校查实,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五十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细则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中的一切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集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集大教〔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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