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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学校试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岗位设置数量:全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总数应达到非在职硕士生总数的50%以上。学校鼓励助研岗位的设立向硕士生倾斜。
第二条助教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本专科教学课程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助研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及相关辅助性工作。助管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助工作;担任本科生班主任。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助教岗位的设置由研究生处配合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商定;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自行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助管岗位的设置由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处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三助”岗位的具体设置方式及设置数目由研究生处统筹安排。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 “三助”岗位设置后报研究生处汇总并在校园网上公布;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填写申报表并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三助”岗位每学期聘任一次。
三、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七条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每周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助教、助管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为1个工作日,助研的工作时间由导师或课题组安排。
第八条 “三助”岗位的考核在每学期末进行。助教岗位主要由主讲教师负责考核,助研岗位主要由导师或课题组考核,助管岗位主要由设岗单位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担任“三助”岗位的表现是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今后学校选拔研究生留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担任“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如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设岗课程的主讲教师、设岗的导师(课题组)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三助”岗位的应聘。
四、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三助”津贴的发放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十一条 “三助”津贴分别在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发放研究生“三助”津贴的计算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时间报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学校在发放“三助”津贴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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