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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导师队伍管理,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激发和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形成合理的导师梯队,整体提高我院导师指导水平,为创建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奠定基础,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提供动力,从而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关于印发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院研发[200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都要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包括聘任期满考核与年度考核。
2、在考核当年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导师不参加当年考核。
二、考核内容
聘任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导师在聘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招生培养任务完成情况、科研项目、成果和经费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内容详见《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硕士点参照本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三、考核时间
聘任期满考核自导师受聘之年起每三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于考核当年12月份开展此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顺延至次年1~2月份。
四、组织机构
聘任期满考核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及聘任期满考核的初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导师聘任期满考核结果的审查认定。
五、考核程序
由二级学院、研究生处按照考核办法组织进行。
六、考核办法
(一)聘任期满考核:分为学生测评、导师自评、二级学院初评、学校终评。
1、导师须于考核当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1式2份;
(2)《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一》(导师用)1式1份;
(3)相关附件材料(如课题批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复印件)1式1份,及指导研究生年度总结(总结每年一份),以上材料均交留二级学院建档妥存。
2、由研究生处组织各专业学生填写《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二》(研究生用),然后由二级学院将同一导师所带三届学生评分汇总计算出平均分,即该导师此项目的最终得分。
3、各二级学院根据导师平时综合表现,认真填写《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测评表三》(二级学院用)。
4、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导师、学生提交材料按照考核标准认真进行等级评定,确定评定等级,填报《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统计表》。
5、各二级学院须在考核结束后,将导师考核相关表格、附件材料和二级学院初评结果即《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统计表》交至学校研究生处。
6、研究生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材料按照考核标准核实初评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最终评定等级,并将各二级学院所报附件材料及《大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返回二级学院存档。
7、计分办法
考核基本项目为100分(包括导师考核评分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科研项目、成果和经费情况得分40分,硕士研究生调查测评表30分,二级学院调查测评表30分),加分项目20分,满分120分。对于每项指标达到考核内容要求者,得到相应分值的满分,否则不得分;加分项目如果成倍达到考核内容要求,即可按相应倍数加分,但加分项目总分不超过20分。
(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考核办法自行制订。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考核办法按期组织考核,于次年三月份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作为下一年度核发各类津贴及招生的依据。
七、考核结果及奖惩办法
(一)聘任期满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100分-120分)、合格(70分-10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1、凡考核优秀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并作为今后评优的主要依据。
2、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
3、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终止导师资格,如仍指导研究生者,必须继续完成好指导工作,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保留至被指导最低年级研究生毕业之月;未指导研究生者,自考核时间所在学期起停发导师津贴及各项待遇。以后如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资格遴选。
(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1.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发放导师津贴。
2.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
八、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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