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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确定,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参加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部分教授、副教授及有关专家,院(系)的主要负责人。分委员会的成员由院(系)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处理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请;
4.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5.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讨论、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要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2.审查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3.审批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
4.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包括本校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变动;
6.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7.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列或调整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8.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9.研究和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分委员会作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中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烟 台 大 学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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