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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大力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和谐发展,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人员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选题与实施,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各项有关建设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省、校两级立项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按照《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学校负责项目的推荐、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研究生处负责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级立项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项目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拨付、滚动支持的办法。
第七条 各有关学院要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规范管理。
第八条 学校将从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具体情况,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申报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支撑学科群的建设,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及学科结构优化的研究、建设与实践;
(二)以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三)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探索、研究与实践;
(四)校校联合、学分互认、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培养与实验中心、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探索与实践;
(五)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科学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六)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七)研究生教材建设;
(八)研究生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与实践。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三)申请课题紧密结合我校当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瞄准省内外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具有普遍性与推广意义,对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以学院为单位申报,申请人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目的和意义、实施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对各学院申报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立项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立项资助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已承担的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研究生处将根据各学院所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其下年度项目申报及立项数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有关学院具体负责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在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为项目的研究与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在项目研究及其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完成各项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间一般2-3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起的第二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于每年12月报研究生处。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研究生处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成效突出的校级项目将择优给予连续资助,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校级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助。
第十八条 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由项目承担学院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结题验收。
凡属验收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的校级项目,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申请延期完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经费可继续使用。对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长期仍未完成,以及虽申请延期但未获准延期的项目,一律撤销,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准申报校级和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省级项目的验收、鉴定按照《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项目由学校经费资助,学校每年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基金5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5项。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000元,一般项目为2000元。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的经费,学校实行1:1匹配,学校提取6%的管理费(由研究生处管理),其余经费由项目组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的规定支出。
第二十一条 校级项目经费在使用时,须经研究生处认定,并经研究生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校级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等。资助经费一般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轻工业学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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