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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包括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均简称为研究生)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学术研究及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三)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四)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五)注重创新,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等现象。
(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七)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山东轻工业学院。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为得出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四)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机构或个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
(七)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处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研究生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纪律处分或取消已获资格。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在校研究生因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获得荣誉者,追回奖学金,取消荣誉称号。
(四)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研究生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不受理匿名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 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九条 学校在对违犯本规范的研究生作出处理之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在本人无法到场时审阅由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辩材料。
第十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调查报告。相关学院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复议结果将作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违犯本规范的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公布,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已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应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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