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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中外交流,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实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进行。在国外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条 在学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应由本人填写出国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报送材料时,应附有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信,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四条 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学习期满须按期返校,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处报到;若期满未归,取消其学籍;若回国后一周内未报到,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两个月以上,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回国后,从回校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第六条 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二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应由本人填写出国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报送材料时,应附有会议邀请信及本人被会议接受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信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八条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会议结束后须按期返校,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处管理科报到;若到期未归,取消其学籍;若回国后一周内未报到,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第三章 研究生自费出国(境)
第十条 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研究生按休学处理,保留学籍一年。出国成行的,作退学处理。一年内未获得签证者,可申请复学。出国未成行亦未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可在学校办理毕业后自费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的时间为该生入学后的第五学期。
第十三条 申请毕业后自费出国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填写出国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后自费出国留学,其户籍、档案须按学校户籍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离校前办理转存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按以上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再到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申请时须填写“莱阳农学院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办理学籍证明、户籍证明。凡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根据《莱阳农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在国(境)外期间等的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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