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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在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重视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创新和创业精神,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适应多种岗位需求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团结合作的集体主义观念,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和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的精神;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解决该领域和相关领域中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适应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等多种工作岗位的需求。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书刊,较顺利地进行中、外文互译和撰写研究论文;具有较高的听、说能力,能基本听懂用外语所作的本专业学术报告,进行初步的国际学术交流。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坚持身体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4年(含休学)。三年(不含休学)以后的培养费用由指导教师或研究生承担。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二学期主要进行课程学习、文献查阅、读书报告、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撰写、预备实验,第三学期初论文开题,第四学期初中期考核,第六学期论文答辩。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要基本确定研究范围并进行研究准备,从第三学期开始正式开展论文课题研究。研究生未能按时完成论文开题,应当延期毕业。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应当提出延长培养的书面报告,由指导教师、导师组组长和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培养时间一年。研究生三年内未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又不提交延期培养报告,或延期培养报告未被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设置、安排及要求
第十条 依照《莱阳农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及《莱阳农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简介》对学科进行课程设置。
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确定与变动、增开研究生课程按《莱阳农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的教学安排,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考核按《莱阳农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不得参加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课程学习及考试。
第五章 培养
第一节 政治思想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全面负责。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学院党总支负责,纳入本专科学生统一管理;学院明确一名院长(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并设置专职或兼职研究生秘书岗位(研究生规模超过100人的学院,可设置一个研究生秘书专职岗位),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工作和生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导师应当密切同研究生联系,时刻关心研究生的思想与业务情况,对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健康发展全面负责。导师应当从思想、作风、治学态度等多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节 指导方式
第十七条 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指导和检查培养计划的实施;讲授必修课程或其它专业课程;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教学实践;指导查阅文献,检查文献查阅情况;确定论文选题,指导与审查开题报告、科学研究,指导修改学位论文,切实把好培养质量关。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确定采取参照研究生本人志愿和导师组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名硕士研究生确定导师一名,特殊情况下,由导师提名,导师组确认,可增列第二导师一名。导师可根据需要,针对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协商成立由2—3位有关教师组成的指导小组,负责对该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指导教师如有不超过一年的长期外出任务时,应妥善安排第二导师全面指导,或委托其它导师代管;导师外出时间超过一年,或因其它原因而不能继续指导时,导师应当提出申请,导师组研究同意,学院批准,变更研究生的指导关系,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节 培养计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当在研究生入学后两周内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拟开展的论文课题研究需要,与指导小组的教师共同研究制定研究生课程培养计划,并填写《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当按照课程培养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习计划,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导师组和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结合指导教师的科学研究进行论文工作。入学后应当立即进入实验室,了解实验室情况、实验室守则和实验室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签订实验室安全协议书。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课题选题,并结合论文课题查阅资料,第二学期初进行读书报告及文献综述报告,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论文课题的开题论证报告(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至少要有一位相关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参加),并填写《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二)》。开题论证报告要对论文课题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研究进度等作出具体安排。课程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计划(培养计划(一)和培养计划(二))应提交导师组讨论通过,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要求送交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处存档。
第四节 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
学位论文课题应当是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课题研究工作时间为一年半到两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系统地查阅文献资料,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选题。第三学期初在学科内做开题论证报告,填写《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详细的论文课题研究工作计划)经导师、导师组和学院批准后,送交研究生处审查备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二)研究工作尽可能与导师或本学科的科研项目相结合,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的现有条件、科研经费和科研周期等因素。
(三)要考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把握性,并考虑所学外语语种的文献资料等要素。
(四)研究工作实施期间,研究生应当继续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掌握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熟练掌握研究技术;同时,也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在导师、指导小组的建议和安排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到校外有关单位学习、考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寻求帮助。
(五)研究生对所从事的研究工作要进行周密的试验设计和细致的观察、测定、记载,取得准确的试验数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推理,得出可靠的结论;对于投机取巧、拼凑数据、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败坏科学道德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出,按《莱阳农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并追究导师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申请硕士论文答辩前应当结合研究课题在国内公开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以上研究性论文(有出版社的刊用证明视同发表),否则,视为未完成培养要求。
第五章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按《莱阳农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获得硕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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