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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 月,湖北荆州籍青年徐明(化名)通过了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的考研复试,但终未被录取。徐明认为,原因在于体检中测出他疑似肺结核,于是他将研究所告上法庭(见本报今年7 月5 日A16 版报道)。近期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裁定,研究所不予录取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了徐明的起诉。
16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收到徐明的律师发来的一审裁定。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教育法》规定,由于部分权利具有行政管理属性而属于法律法规授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如管理学籍、奖励或处分学生等,教育机构行使此类权利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就本案而言,被诉的招生录取决定涉及被告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的招生权利,此时徐明尚未成为被告的在籍学生,双方之间尚未建立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被告可依据教育部的规定,结合多重因素自主决定录取结果,该权利是教育机构享有的招生自主权,并非行政管理职权,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起诉。
目前,徐明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
案件回放
去年10 月10 日,徐明参加了全国硕士招生统考。今年3 月他顺利通过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复试, 体检后被招生老师告知不能被录取, 理由是体检结果“疑似肺结核”。徐明称,之后他应研究所要求到广州市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4 月8 日,诊断意见为: 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 处理意见为:可边治疗边工作。但最终研究所以“体检不合格” 为由未录取他, 同时拒绝了他提出的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请求, 并且没有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
5 月31 日, 徐明向广州天河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认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 属于行政不作为, 并请求依法责令该所录取他为2011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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