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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指导思想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部门及行业,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量骤增。为满足社会需求,经教育部批准,福州大学自2005年开始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4.考生年龄不限(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只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个人自筹经费)的考生(该类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三、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2、采取全国统一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照相、交费和验证相结合的报名方式(报名方式见招生说明)。
3、考生必须如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我校在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我校将在复试时对非应届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四、考试
1.初试时间:2009年1月(具体以教育部时间为准)。
2.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的考试科目为:①政治理论(满分100分);②英语(满分100分);③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满分150分);④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满分150分)。其中政治、英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3.复试:①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含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的测试);②综合面试(包含初试所涉及的笔试内容及学生的成长经历和研究能力)。
五、考试大纲和指导用书
考试大纲和指导用书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编订的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六、招生录取
1.我校2009年的法律硕士招生计划60名。
2.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从参加 “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3.根据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入学时间为2009年9月。
七、培养模式
为了使学生能主动灵活地选修课程及安排学习进度,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培养模式。学习方式为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在三年之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专业教学内容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教学中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方法。除本院教授讲授外,还邀请校外有实践经验的立法、司法、执法、管理等部门的专家讲课。学生的学位论文在导师(导师组)的指导下进行。
八、毕业与学位授予
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授予硕士学位要求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九、录取类别及学费标准
我校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只能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个人自筹经费)。学制三年,培养费标准(暂定)28000元/全程.生,培养费中不含教材、资料费,培养费标准为暂定标准,如有变动,以省物价局下达的正式文件为准。
十、联系单位
1.研招办地址: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邮编:350002)
2.研招办电话:0591—87893458
3.法学院网址:www.fzu.edu.cn/h19/index.htm
4.法学院咨询电话:0591—87892562
欢迎报考福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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