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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学分设立的范围
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比赛、文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科学研究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学分。
二、奖励学分的记载和使用
奖励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计算为学生选修课的学分,成绩记载要标明获得奖励学分的项目名称。对于单项获得2个以上奖励学分的,也可适用于冲消必修课相同学分数的不及格记录,但就不再以选修学分使用。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只就最高项计。学生在校期间,奖励学分累计最高可获得6个学分。
三、奖励学分的计算办法
1.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学科知识竞赛、科技创作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5、4个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2.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根据论文质量,省级刊物论文奖励2个学分,国家级刊物论文奖励3个学分,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奖励4-6个学分(此项须由有关专家审定)。
3.各种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经有关部门认定,学校批准,可计3-4个学分。
4.参加本专业方面的科学研究获得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位),省级奖励2个学分,国家级奖励4个学分。
5.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六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6、5、4、3、2、1个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6.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省级奖励2个学分,国家级奖励3个学分。
7.以小组形式参加科技创新或专利并获奖的项目,按照获奖的级别计分,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8.以团体形式代表学校参加国家或省级文体比赛并获奖的,参赛个人均可奖励2个或1个学分。
四、奖励学分的申请认定
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单位可根据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填写《大学生奖励学分申请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审,认为符合规定者予以确认、公布,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成绩一律记为“优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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