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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条件
1 、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并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学风正派。
2 、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科研经费来源,年均科研经费在 8 千元以上。
3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三年在本学科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有一部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有一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4 、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应能讲授一门以上的研究生专业课或与专业方向有关的二门选修课,其内容能反映最新科学技术成就。
二、指导教师的审批程序
1 、新增指导教师须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新增指导教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送学位办公室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审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各院(系)拟新增的指导教师名单须在 3 月底前确定。
3 、申请人根据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的学科、专业目录》,可申请作为一个相应学科、专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要转学科、专业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按同样手续办理。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 、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把握硕士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育研究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管理工作。
2 、指导教师应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负责拟定所指导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确定课题方向,组织并审查硕士生的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科研论文工作,定期检查,并组织他们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的学术报告活动,严格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3 、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中所需的指导费用,按学校的规定费用包干,不足部分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补贴。
4 、指导教师招收研究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研究生转至他人指导。
5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价,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优秀生可以推荐提前攻读博土学位。
四、指导教师的复查
1 、学校定期组织对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停止其下年度招生,限期整改。
2 、学校每年在根据招生计划指标设置硕士导师岗位数时,对各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
3 、对于没有研究经费,或没有明显研究方向,或连续三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停止其招生。
五、其他
1 、凡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2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经充分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裁定。
3 、取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招生。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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