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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院、系、部,各部门:
 
  《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稿)》已经学院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我校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规定,是研究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所在院系报到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获得学校批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体格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五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经政审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问题者,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3年制,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每门学位课重修仅限一次,选修课重修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和应修学分数以《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考试、考查)的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研究生课程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为合格,第一外国语(英语)必须通过《陕西省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位课程水平测试》(GET)和学校组织的相关考试。规定进行的文献阅读、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实践环节,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写出评语,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程经研究生处培养科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可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未经审批而不参加考核的,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及非本专业考取研究生,入学后须补修2—4门该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论文开题、撰写及答辩等环节,补修课一律不计学分。若同等学力者在入学后获得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可不再进行补修;若获得非本专业成人函授本科证书仍需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更换导师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入校就学。入学后,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专业和导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因研究生本人在其他相关专业确有特殊专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换导师的,一般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转专业一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研究生须填写《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研究生调换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超过两学期;
 
  (二)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需要转学者,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处理的;
 
  (三)研究生转入的学校及专业不符合当年录取时国家招生政策的;
 
  (四)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的,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可以治愈的,应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休学。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导师提出意见,院系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申请复学,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复学时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单位证明,由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即不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不享受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研究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自行来校上课或参加考核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一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但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一门选修课程重修两次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相关文件和证明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级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入学前培养单位是本校的,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入学前为其他院校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单位;
 
  (四)从退学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且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后进行答辩,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院系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研究生通过补行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具体关于研究生的答辩事宜参见《陕西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我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制。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追回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履行请假手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至一个月,经导师同意,报所在院系批准;一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院系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培养院系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院系研究生旷课超过三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报研究生处归档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院系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两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三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四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能力(社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专业能力(社会)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请假。研究生对自己选定的某门专业课程可以(在开课后第三周办理)申请免听(但不免考),经过任课教师、导师、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所在院系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一)研究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专业能力(社会)实践等,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学时的,该课程所修学分为零;
 
  (三)因病假或事假某门公共课程缺席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专业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则该课程所修学分为零。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时,应当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两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领导批准;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十四条 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原批准院系报到销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研究生放假时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按时返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无法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应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其院系出具书面证明。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后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研究生 管理 规定 印发 通知
 
  陕西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20091214
 
  印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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