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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校委关于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加强信息中心的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事项须向信息中心领导请示
1、向校委、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资料。
2、涉及党校重大活动和重要机密的事项。
3、以信息中心名义对外发送的文件、信函、新闻稿件或答复重要问题。
4、以信息中心名义同外单位签订业务合同。
5、各部门职责任务变动、人事调整和编外人员聘用。
6、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
7、项目预算、购买设备和超过百元以上的办公开支。
8、设备器材的调整、租借、赠送或报废。
9、远程教学计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
10、到远郊区县和外地公出。
11、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
12、接受工程项目及其它本职工作外的业务服务。
13、业务交往中,对方给予的“回扣”、劳务费及其它贵重礼品、赞助等。
14、其它按规定需要请示的问题。
二、下列情况须向信息中心领导报告
1、各科室执行信息中心决定的情况。
2、信息中心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3、校委或直属单位领导同志来信息中心检查或商谈工作。
4、校外有关单位领导来信息中心商谈工作。
5、各科室工作中的突出成果和需要提请信息中心领导表扬、奖励的好人好事。
6、各类事故或事故隐患。
7、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8、工作人员对信息中心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9、工作人员生病住院。
10、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一般性问题可口头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要正式行文。坚持一文一事的制度,写明需要解决问题的发生原因、基本情况和建议性意见。
2、请示、报告由秘书登记后送信息中心分管领导审定(也可直接送信息中心分管领导审定);需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由信息中心主任确定。
3、凡向校领导和组织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加盖信息中心印章发文、签订合同(协议)、涉及校内外重要活动和资金开支等重要事项,须向信息中心主任请示报告。
4、所有请示的事项,须待正式批复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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