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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研究生开设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认真的教学态度,承担科研工作任务。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个别公共基础课除外),开设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师原则上需具有正高级职称,院(部)要对申请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核。未达到资格要求的教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需经院(部)审核同意后并报研究生部批准。为保证学位课能按时、保证质量、不间断地开出,每门学位课一般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授课资格的老师作为主讲教师。每位教师每学期讲授研究生课程不多于2门,讲授和辅导课程不多于3门。
(二)主讲教师须有明确的教学大纲并按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学,新增课程的教学大纲要经过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大纲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学时。
(三)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在教学规定的时间内不得终止授课或外出,不得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并通知选课学生,做出妥善安排后方可。私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视为教学事故,研究生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四)任课教师应从课程内容结构出发确定讲授内容、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教学效果。研究生课堂教学要结合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和时事动态,凝练课程教学内容,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强化研究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和能力培养。
(五)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采取适宜的方式命题、组织考试,试题的难度、广度和信度要达到大纲的要求。英语、政治理论课等公共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应在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六)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成绩,并在研究生部网上成绩登录系统中登录考试成绩,将登录完毕的成绩打印、签字后连同试题和全部试卷,于考试(考核)结束后十日内交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各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将试卷妥善保存,将汇总的该学期所有课程的成绩单(加盖院(部)公章)上报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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