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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学生合理组织知识结构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拓宽学生知识面,全面加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在《甘肃农业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甘农大教字[2001]013号)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 课程建设
1、凡有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实用知识、实践技能,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和综合素质,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的课程均可作为公共选修课。
2、各学院根据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从专业培养计划中提取出一部分专业选修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供除本专业学生以外的学生选修。
3、教师个人申请开设的课程,原则上每名教师每学期只能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学院开出的专业选修课作为公共选修课的课程数量不限.
4、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安排2个学分左右(32学时左右)。
二、开课要求
1、拟新开课教师应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从教务管理网页上下载)(一式两份),并附课程简介(200字以内)、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期开课申请;由学院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学期的第12周前报教务处进行审查。
2、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第13周前,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表》(从教务管理网页上下载)(一式两份)。
3、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学院(部)通知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
4、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停课或更改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如确有变更,须在每学期的14周前向学院提交报告,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5、为保证开课计划和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凡不按时间上报、审查不合格的课程均不予开设。
6、凡连续两个学期以上,学生选修人数不足45人的课程(以参加考核人数为准)原则上不继续开设。
7、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由开课单位负责,开课单位应对本单位所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修读办法
1、每学期第15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选课人数上限等内容。
2、每学期第16-18周学生通过“甘肃农业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根据本人兴趣和专业特点进行选课,每生每学期最多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选课时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不受影响,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公共选修课不得选修,否则选修成绩不予承认。
3、学生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程只计算一次学分,不累计。
4、选修人数不足45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不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教务处发通知后一周内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
5、凡未按规定选课或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
6、学生从入校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毕业学期原则上不能修读公共选修课。若学校不作特别说明,毕业学期修读的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能参加本届毕业成绩审核。
四、教学管理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认真备课,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2、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按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并认真填写《授课纪录》。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调课的,应按照《甘肃农业大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该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各学院(部)应定期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及时向教务处反映教学管理情况。
3、凡经批准参加选修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选修课课堂纪律制度,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学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4、公共选修课考核参照《甘肃农业大学考务管理规定》执行。学生每学期修读完公共选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办理缓考,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5、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参照《甘肃农业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6、学生转专业以后,新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取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参照《甘肃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7、每个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取得教学计划所规定完成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2、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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