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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分数。
2、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和补考课程门数在8门以下。
3、在校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学生的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以下同),其它专业学生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5、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含二次违纪),自处分之日起(留校察看自解除之日开始计算)至毕业时满6个月,能够积极要求进步,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后三个月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⑴无旷课,四年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毕业前进入所在班前30%者;
⑵毕业前考取研究生者。
第二条 往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获毕业证书者)申请补授学位条件:
1、因在校期间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而未获学位者,毕业1年后、5年内参加由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因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和补考课程门数达8门以上或平均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未获学位者,毕业1年后、5年内参加由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3、因在校学习期间受处分而未获学位,毕业后工作表现突出、确有成绩者,本人在毕业2年后、5年内向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第三条 往届毕业研究生(毕业时获毕业证书者)申请补授学位条件:
1、因在校期间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规定的标准而未获学位者,毕业1年后、5年内参加由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因在校期间受处分而未获学位,毕业后工作表现突出、确有成绩者,本人在毕业2年后、5年内向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第四条 往届毕业生来校参加有关考试和申请学位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05年6月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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