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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培养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保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依托一个培养单位(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下同)进行管理和建设。设立专门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导师组(简称导师组,下同)负责培养工作。
第三条 导师组是为了培养硕士研究生而成立的教学指导性组织,隶属于所在培养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导师组全面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导师组一般应按二级学科设立,二级学科中形成的优势和特色方向可以单独成立导师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不含兼职人员)。对于业务分布在不同培养单位的同一硕士学位点,一般应联合成立一个导师组并明确一个主要建设单位。
第五条 导师组成员主要由由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兼职。
第六条 每个导师组设组长1名,联合成立的导师组可根据需要设副组长1名。
第七条 导师组组长应由培养单位推选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和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定后,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颁发聘书。组长、副组长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导师组组长可以是本校人员,也可以聘请校外知名专家担任。一名导师只能担任一个导师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返聘导师原则上不再担任组长。
第九条 导师组实行导师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培养单位制定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建设规划。
(二)召开导师组会议讨论并与培养单位领导商定本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以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取工作。
(三)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讨论确定研究生导师梯队名单、编制本专业招生目录。
(四)制(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专业学位课教学大纲。
(六)按照研究生选导师、导师选研究生的“双向选择”原则,负责安排研究生导师工作。
(七)审定本专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八)组织安排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学、考核、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九)协助培养单位进行本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组织本专业学位申请者(包括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十)与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商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经费预算,并监督、落实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本专业研究生的科研工作。
(十二)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三)总结和交流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配合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导师组均须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全体成员的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培养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学期结束时要对本学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经导师组组长签字并经培养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导师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量按《甘肃政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量计算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领导要支持、督促导师组组长(副组长)履行职责;要随时检查其工作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组组长(副组长)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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