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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安徽省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以及我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校政〔20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和录取工作原则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安徽省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坚持科学选拔。
(二)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思想政治素质考核,重点考核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招生;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
(四)坚持以人为本,质量优先。增强服务意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科研、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以及硕士生导师代表,一般为5-7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各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成立面试专家组,面试考生人数较多的一级学科可成立若干个面试专家组。面试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4人。
工作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掌握招生政策。有直系亲属或有密切利益关系报考研究生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三)各培养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对拟录取考生(含推免生)的档案材料进行政审;本单位党组织的纪检委员负责对面试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面试专家及其分组名单、参与复试过程的各种工作人员名单、负责监督的纪检委员名单、负责政审工作的人员名单以及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必须书面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三、复试
(一)复试考生的名单和有关资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提供给各培养单位。
(二)实行差额复试。学术型研究生差额复试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5。参加差额复试的考生按照下列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国家“211”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含应届生)的申请调剂考生;
3、其他调剂考生。
(三)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在复试中进行。符合我校复试条件的考生,在参加复试之前需接受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凡未接受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考生复试报到时,应当向所报考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准考证(查验后退还给考生);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现役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查验后退还给考生)及一份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应届生带学生证,查验后退还给考生)及一份复印件;
4、一张1寸免冠照片(体检表用);
5、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应届本科毕业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6、没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考生(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除外)报考我校的考生还需提交:两位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信(调剂考生必须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四)由考生自行决定其它可以证明自己综合素质的相关材料。
(五)复试内容。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专业课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2、面试。面试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一级学科面试专家组具体实施。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分析与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外语听说能力。专家组成员主要以提问的方式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专家组成员依据考生面试表现当场记名评分,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为专家组所有成员记名评分的平均分,满分为100分。
各培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面试记录、评分表存档等工作。
3、面试组织程序:
(1)面试时,考生应当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以备核查。
(2)以随机方式决定考生的面试组号和面试序号,具体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3)面试开始前,由面试专家组组长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该组专家的面试组号。
(4)各面试专家组按抽取的组号对该组考生按面试序号进行面试。
(5)各培养单位按面试分组用规定表格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各考生面试获得的各专家评分(由组长签名纸质一份,电子档一份)。
4、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一级学科各面试组考生的组内平均分与组间平均分之差,对组间偏差进行统一校正;消除组间偏差后的成绩为各考生的面试得分。
(六)没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考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复试时,应当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非法学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单独考试除外)。加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每门课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加试的每门课程得分满60分为合格,不计入总分。
(七)考生的初试总分、复试总分分别当量折算后相加即为考生总得分。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复试政治理论课满60分即为合格,不计入总成绩。其它各学科初试政治理论课成绩达到教育部B类考生复试基本分数单科要求的视为合格,其考分不计入总得分。
考生总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1、对于扣除政治理论课后的初试卷面总分为400分的考生,其扣除政治理论课得分后的考试成绩除以4之后的得分,即为初试当量折算分。
2、对于扣除政治理论课后的初试卷面总分为300分的考生,其扣除政治理论课得分后的考试成绩除以3之后的得分,即为初试当量折算分。
3、考生复试总分为笔试得分与面试得分之和,复试总分除以2之后的得分,即为复试当量折算分。
4、考生总得分为初试当量折算分与复试当量折算分之和。
四、学术型硕士生师生互选
(一)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确定
1、根据报考志愿,将考生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参加原报考的一级学科复试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在同一学科门类一级学科间调剂,其初试科目与调入一级学科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国家“211”院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含应届本科生),且调入我校的一级学科与原报考的一级学科相同的调剂考生。
第二类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但在同一学科门类一级学科间调剂,其初试科目与调入一级学科初试科目不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
第三类考生: 其它调剂考生。
2、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确定: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按照志愿类别的优先顺序即第一类考生先于第二类考生、第二类考生先于第三类考生,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一级学科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总得分自高至低的排名顺序,统一划定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按照1:1.05的比例进行师生互选复试。
师生互选复试小组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近研究方向的导师组成,每个复试小组的人数不少于5人,确定录取资格并进行师生互选。考生分组尊重考生意愿。
复试当量折算分低于60分的考生或者有一门加试课程不满60分的考生,自动取消师生互选的资格。
(二)每位导师2011年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限额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下达的一级学科招生计划自行决定。
(三)第一轮师生互选办法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在各自网站公布2011年参加招生的导师简介。
各培养单位指定专人向具备互选资格的考生开具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师生互选单。每位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可自主选择一名导师为第一导师,还可选择另一名导师为备选导师。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公告栏张贴导师联系方式、约定等候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导师在各自约定的场所等候具备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进行互选。
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持师生互选单到所选导师处口头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选择意愿。若导师同意接收,导师在师生互选单上签署自己的意向性接收意见。
互选结束后,考生将师生互选单交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可采取适当的工作程序与导师共同协商解决师生互选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专人统计师生互选结果,按导师本人所在的专业类别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上报本单位第一轮师生互选的意向性结果。
(四)第二轮师生互选办法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第一轮师生互选中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收回,另行调剂。
在有招生计划缺额的情况下,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有关考生和有关培养单位进行第二轮师生互选。
有资格进入第二轮师生互选的考生为:
1、在第一轮师生互选中落选的考生;
2、未能进入第一轮师生互选的考生,按照志愿类别的优先顺序、总得分自高至低的排名顺序,统一划定具备第二轮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名单,入围的考生人数等于所在一级学科的招生计划数的5%。
凡具备第二轮互选资格的考生,不再按照总得分自高至低进行顺序排名,在第二轮师生互选过程中均有同等的互选机会。师生互选办法同第一轮。
五、体检
凡取得师生互选资格的学术型考生必须在师生互选期间按规定时间前往我校校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推免生不需参加复试,但需在我校复试期间参加体检。
六、录取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统一要求将考生的面试成绩、导师互选意向性结果等资料及时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拟录取结果并通知考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向考生本人宣布录取结果。
(二)对于第一志愿报考外校的考生,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网站确认是否同意接受本校的拟录取。如超过规定时间,视为个人不同意接受本校的拟录取,学校将及时取消其被录取资格。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取消录取资格:
1、未能取得师生互选资格的考生;
2、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3、虽然取得师生互选资格但没有互选成功的考生;
4、政审不合格的考生。
七、其它
(一)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全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本办法与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师生互选过程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导师个人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的工作细则及其实施过程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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