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几个月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考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已经掌握了。那么在考研冲刺期,法硕复习要做哪些准备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家、北京科教园学校冯玉军副教授建议考生,在现阶段首先要做两件事:
第一,要多做历年真题,尤其是2000年至今的真题,通过做真题,掌握命题思路,把握命题规律,找到做题感觉。
第二,考生最好能找到一到两位研友共同备考,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考试信息,分享做题经验与技巧;遇到困难时,还可以相互鼓励,找出不足,使紧张的复习劳逸结合。
冯老师建议考生,在冲刺期将自己的“备考视野”设定得高一点。命题人的思路与学习者的思路有很大区别,学习规律和命题规律是两个在不同方向上的规律。考生在学习知识时是一步一步、按部就班来的,但考试的命题则不同,它超越于所有知识点之外,命题者是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设置命题的。他们会将那些更重要的、与时事有紧密联系的知识点作为题目。
在备考前期,考生是按照由浅入深、由基本到复杂的学习规律进行复习的,但在冲刺阶段,考生应该把前期所储备的法律基础知识融会贯通,“学而不思则罔”,考生一定要加强对知识的理解,学思结合,不要死记硬背。
从2002年以来,考试命题比较推崇跨章节、跨学科命题,对于命题思路的调整,考生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知识有宏观把握。比如近几年综合课中的主观题方面,题目完全超越某个章节,而是跨越几个章节,跨越法理、法史和宪法,综合性特别强。这样的命题方式,将迫使考生真正学到各知识点的精髓,而不是背几道题就可以应付过去的。
据冯老师还介绍,近几年法硕考试的命题有两大趋势:一是“实务化”趋势,法律硕士的专业特点是培养高级法律应用人才,注重法律的应用,而不是理论;二是“思考化”趋势,更加注重对案例的考核,在民法和刑法中体现尤为突出。因此考生要在备考中多做案例训练,结合法条和原理对案例进行分析。
比如在民法中,考生在学习民事主体时,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会学到三个原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些是比较“死”的知识,但是考生可以通过假想一个案例来帮助理解。例如:有一所学校,一天下午放学后,管理员已经将大门关闭,这时学校进来了两个小孩,一个9岁,一个11岁,他们翻墙到校内篮球场打篮球。在打球中,两个小孩攀爬上了篮球架,不幸,他们拉倒了篮球架并被砸伤,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考生自问自答。
分析过程如下:在本案中,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学校。很多考生可能会被迷惑,因为学校放学了并且大门已经关闭,小孩是翻墙进入的。恰恰不是这样,两个小孩的重量能拉倒篮球架,说明学校对于体育设施的管理出现了问题,体育设施不稳固,这是造成两个小孩受伤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11岁的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家长也承担相应责任,而9岁小孩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他的监护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考生通过这种假想案例的方法就可以把民事主体的三大原理弄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