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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

    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

    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

    【法条分析1】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

    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

    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条分析3】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典型的继续犯】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是简单罪状,非法拘禁罪名,本条共有四款。

    2、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把非法拘禁犯罪构成要件答上。

    3、法定刑:1)第一款规定是基本犯罪构成和法定刑;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情节加重犯。3、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犯前款罪”属于引证罪状;第二款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这是转化罪,不再定非法拘禁,而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4)第一款的意思是指在这四种法定刑中选择其一适用,该款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独立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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