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2)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3)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教研室、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