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报考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考生登记表的通知
教民司函[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7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确认工作,现将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印发你们,请据此办理考生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
1.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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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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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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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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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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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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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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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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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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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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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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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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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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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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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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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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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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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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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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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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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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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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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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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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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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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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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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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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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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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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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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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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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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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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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